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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

更新时间:2023-10-20 0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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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发[1993]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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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生产建设类项目(例如:砖厂)进行技术审查时,实际占地面积和扰动面积较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上的面积小,是否可以进行技术审查和批复,如何处置?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433-2018)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实际占地面积和扰动面积较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上的面积小的情况,可以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和批复。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的第二项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线路地点未设立自然保护区,但项目开工建设时线路有偏移,偏移有610米经过了后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时未把高速公路情况纳入到规划内。现在建设单位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请问这个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缓冲区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的变吗。:您提到的“高速公路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缓冲区问题”涉及道路选址选线,请按有关规定向所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咨询。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变应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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