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评估
南阳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消防评估
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199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南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版)》(2017年10月17日)(1999年8月24日南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南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南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2009年9月24日南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0月17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南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南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府〔2012〕1号)。
4.《消防安全工程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 31593.3-2015》。
5.《消防安全工程第2部分:所需数据类型与信息GB/T 31593.2-2015》。
6.《火灾烟气致死毒性的评估GB/T 38310-2019》。
7.《河南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预览版)DBJ/T 15-144-2018》。
8.《河南省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 15-110-2015》。
9.《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2013年版)》。
10.《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办2014年10号)》。
二、主要规定事项
(一)《南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府〔2012〕1号)。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二)《南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2019年3月11日,规划资源规〔2019〕4号)(自2019年3月15日生效,无有效期限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第1目:
其他材料:包括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建筑物测绘报告等涉及特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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