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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广告审批审查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22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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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山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条件(一)取得山东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类别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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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蹀)。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 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所交资料均要求用A4纸(原件和光盘除外),广告样件打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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